保康检察推进野生动物保护与农民利益协同发展

问题——生态“增量”带来民生“变量” 保康县地处山区,森林覆盖率高,野生动物资源丰富。随着全县域、全时段禁猎措施落实,野生动物种群稳步恢复,生态向好更加明显。但部分区域,野猪等动物频繁进入农田啃食、拱毁庄稼,农作物损失时有发生。对靠天吃饭的山区农户来说,一季收成关系一家生计,护粮需求十分迫切。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边界清晰,个别群众通过捕猎、设置禁用工具等方式“自救”,很容易触碰法律红线,“护青护生”矛盾随之凸显,成为基层治理绕不开的现实问题。 原因——矛盾不在法条,而在治理链条衔接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有关案件中发现,矛盾集中暴露在治理体系“前端不足、衔接不畅、兜底不强”。 一是防控手段与风险强度不匹配。禁猎强化了保护力度,但对野生动物致害的预防、驱离、隔离等配套措施相对滞后,农户缺少合法、有效、可操作的护粮工具。 二是基层应急处置力量薄弱。野生动物致害具有突发性、季节性和流动性,部分地区缺少专业处置队伍、必要装备和授权机制,群众遇到险情时往往难以及时求助,陷入“管不到、自己管又违法”的两难。 三是损失补偿渠道不顺畅。野生动物保护属于公共利益,群众承担了保护义务,但因致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缺乏稳定、便捷的补偿或保险机制,容易形成利益失衡,进而诱发“以罚代管”“以案代治”等问题。 影响——既关系群众获得感,也关乎生态治理可持续 如果用个案处置替代系统治理,短期或许能“案结”,却难以“事了”。一上,群众对生态保护的认同可能被现实损失消耗,治理成本随之上升;另一方面,为“护粮”出现违法捕猎、滥设陷阱等行为,既会损害保护成果,也可能带来人身安全风险。更重要的是,这类矛盾具有可复制性:随着生态修复成效显现、野生动物活动范围扩大,同类问题更多山区县域都有发生可能,亟需在法治框架下形成可推广的治理办法。 对策——从“就案办案”走向“以案促治”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依托生态检察工作平台,推动刑事司法、公益诉讼与社会治理衔接发力,探索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到更可行的平衡点。 在个案层面,注重释法说理与程序公开。2024年秋,一名村民为保护玉米地设置捕猎装置,导致野生动物被猎获,涉嫌违法。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基础上组织公开听证,邀请村干部、村民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与,既讲清保护野生动物的公共价值,也直面致害防控短板,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综合猎获数量、行为情节、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助于在当地形成“违法不可为、损失有人管”的基本共识。 在类案层面,强化问题梳理与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对近三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进行系统分析,重点关注涉案人员结构与成因,发现相当比例由农户护粮引发,进而将监督触角从案卷延伸到田间地头,推动把“高发问题”纳入治理议题,减少同类案件反复发生。 在制度层面,运用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推动责任落实。针对案件高发乡镇的监管薄弱环节,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办理,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属地织密基层保护网;同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分层分区管理、建立致害补偿与保险机制、组建专业护青队伍和应急处置力量等建议,推动形成多部门联动的防控格局。 在监督协同层面,推动治理措施制度化。通过“人大监督+检察建议”联动,向地方人大提交专题报告,系统梳理矛盾根源与治理短板,推动将相关建议纳入县域公共决策程序,促使治理从“部门推动”向“制度供给”升级。 前景——在更高水平的生态文明建设中实现共赢 从保康实践看,禁猎与护粮并非不可调和,关键在于用系统治理承接生态恢复带来的新情况:通过分区分级管理提高政策精细化水平,通过专业处置与授权机制提升前端响应能力,通过补偿与保险完善公共利益成本分担,通过法治宣传与公开听证增进社会共识。随着相关机制逐步健全,基层群众合法权益将更有保障,生态保护成果也将更稳固、更可持续。下一步,如何在科学监测、风险预警、财政保障和社会参与上形成闭环,将决定“护青护生”能否从阶段性缓解走向常态化协同。

保康县的探索表明,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保护”与“发展”的单选题。司法力量嵌入基层治理,法律规则才能转化为可执行、能落地的制度安排。在这片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土地上,检察机关守护的不只是青山绿水,也是在守住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其治理逻辑提示我们:新时代的生态治理,需要更多兼顾生态与民生的多赢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