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叫冯某的女子在逛商店的时候,看到货架上有一个包,包里有2000元现金。因为当时周围没人,她就把包里的现金给拿走了。回到家之后,家里人劝她主动去投案自首,她就去了。法院认定她这是盗窃行为,判了她4000元的罚金。虽然这只是个小事,但是性质上和魏某差不多:只要是用非法占有的目的去拿别人的东西,不管金额大小,都是盗窃。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限:“捡”是指拾起他人主动丢弃或者遗忘的财物;“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如果捡到别人的东西不给,那就是不当得利。如果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这么做,就构成犯罪了。别因为一时贪念就把“捡”变成了“盗”,后悔莫及。 在2022年10月,魏某在公路边捡到了一张银行卡。他随口说自己常用的密码试了一下就试对了。然后他分七次把卡里的两万块现金给转到自己账户上。失主报警后警方调取了ATM监控很快锁定了魏某。到了法院之后他把钱给退还给了失主也取得了谅解但是还是被依法判了刑。 魏某这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只要心里打起秘密取款的小算盘就构成了盗窃。冯某的情况也一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拿走他人财物就脱离不了盗窃的定性。法律红线就是捡不等于盗但是遗忘也不等于放弃!很多人以为没人看见就没事其实并不是这样。 这次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就告诉我们了这个道理:捡到银行卡一样构成盗窃罪!所以我们一定要分清楚“捡”和“盗”别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