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搭子”半途脱队引纠纷: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并酌定赔偿损失

随着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拼团""拼车""拼房"等共享消费模式日益流行,其中"旅游搭子"因性价比高、可个性化定制等优势吸引众多参与者。

然而,这种基于网络平台的临时合作关系也暴露出风险隐患。

深圳龙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就生动诠释了规范此类消费模式的必要性。

事件源于一则网络招募帖。

张某在平台上发布信息,计划组织一支四人越野车队从深圳自驾前往新疆,全程32天,费用按人头均摊,单人约1500元。

赵某看到帖子后与张某取得联系,表示愿意参加。

出发前,张某多次通过微信与赵某确认行程细节和费用分摊方案,并向其发送了《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

该声明明确规定,参与者中途离队应提前告知团队成员,并自行承担离队后的一切安全与责任。

赵某对这些约定均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四人团队顺利抵达新疆库车市后,按计划进入乌孙古道进行为期七天的徒步活动。

然而,途中赵某因体力不支自行离队,既未按约定提前通知其他成员,也未按时抵达集合点。

随后,赵某要求取回行李并退出旅行,对张某提出的回程费用分摊要求置之不理。

赵某的中途脱队给整个团队造成了连锁影响。

原定32天的旅行计划被迫缩短9天,张某和其他成员放弃了自驾返程的安排,改为乘坐飞机返回深圳,由此产生了额外的机票和车辆托运费用。

张某随后向赵某索赔车辆损耗费、违约金等费用,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现有证据看,赵某对张某发布的行程表示同意,对《声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了其中的条款约定。

赵某在旅行中途与团队分开,未按约定提前告知成员,事后又拒绝支付承诺的回程费用,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违约。

法院同时指出,赵某的提前离团不仅导致张某提前终止旅行,还客观上增加了其他成员的成本。

虽然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张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具体损失金额,但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赵某向张某赔偿2600元,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生效。

这起案件反映出新兴消费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当前,"旅游搭子"等共享消费形式虽然便利经济,但参与者往往对合同条款重视不足,对可能产生的纠纷缺乏预案。

法官建议,参与此类消费活动前,应与相关方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对消费方式、金额、责任划分、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网站提供了多种合同范本,消费者可登录查询参考,以完善合同内容。

此外,交易和履约期间,消费者应妥善保存网络平台沟通记录、各类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

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记录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同时,参与者应充分认识到,在共享消费模式中,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影响整个团体,诚信履约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基本的道德责任。

这起看似普通的违约案件,实则是共享经济时代契约精神的重申。

当新兴消费模式撞上传统法律框架,既需要司法实践划清底线,更需要参与者提升规则意识。

在追求诗和远方的路上,诚信履约才是最好的"旅行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