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买房,大家都知道除了房款还得交税。虽然法律定了是谁该交哪些税,要是买卖双方自己商量着换个人来掏钱,这种说法到底成不成立呢?最近西固区人民法院就判了这么个事。 2019年3月,兰州市西固区的王某买了张某的一套二手房。因为当时张某还没拿到房产证,两人在合同里写了这么一条:让甲方帮乙方办证,乙方到时给甲方交钱办国家规定的手续。后来钱付了房子也住进去了,可等到2024年5月能办房产证时,双方却因为增值税谁来交吵起来。协商不拢后,王某把张某告到了西固区人民法院,要对方交钱办证。 被告张某说他和王某早就说好这税他来交了,现在王某不认账就违约了,自己自然不配合办手续。原告王某虽然承认合同里有这一条,但觉得这是在帮忙避税逃法律规定的义务,应该算无效条款。 这案子争的核心就是合同里写的税费由谁承担算不算数。虽然国家规定卖房子的人得交增值税,但这种规定也不是死的。要是双方有书面约定由一方全包,这约定就能管用。 这个增值税是国家要收的钱,属于“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合同里说是原告来掏这钱,这就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签了的合同就得算数。 现在王某没按约定交这笔钱就是违约了。被告作为后一步办事的人有权拒绝帮忙办手续。法院最后判原告败诉了。 咱们国家允许大家自己定怎么交钱交税,是为了尊重买卖双方的意愿和保护交易。不过得记住合同里写的只对当事人生效。 如果一方没替对方代扣代缴该交的税,税务机关还是会找实际的纳税义务人要钱的。等到这笔钱实际交完了,纳税义务人可以拿着合同去找对方追偿或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