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商事争议数量增长、类型更趋复杂,争议解决的效率与成本,越来越直接影响企业预期与市场活力。
国务院公布《商事调解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为商事调解确立统一的制度框架,旨在把调解这一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纳入规范化、专业化、可预期的轨道,为经营主体提供更便捷、更稳定的法律服务供给。
问题方面,商事调解行业长期存在“需求旺、规范弱”的结构性矛盾:一方面,跨区域、跨行业乃至跨境交易增多,合同履行、股权合作、供应链、金融服务等领域纠纷更易集中爆发;另一方面,国内商事调解组织建设总体仍处起步阶段,组织设立边界、服务流程、信息透明度、职业操守与监管标准等尚不够统一,容易出现规则不清、质量参差、当事人信任不足等问题,制约调解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发挥。
原因方面,商事调解具有自愿协商、保密性强、专业性要求高等特点,既需要市场化机制调动专业人才与服务供给,也需要规则体系确保公正中立、程序可控与结果可执行。
国际上,商事调解已成为法律服务竞争的重要领域,多国通过制度建设提升其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影响力。
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客观上要求争议解决体系更加多元、高效、与国际规则更好衔接。
《条例》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以制度供给回应现实需求。
影响方面,《条例》从组织与活动两端同时发力,着力提升商事调解的公信力和可用性。
其一,在组织设立与运行上,明确设立条件和程序,强调非营利定位,并对调解员基本条件作出规定,有助于推动行业从“分散探索”走向“规范发展”。
其二,在内部治理与透明度上,要求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制度,推动公开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当事人理性选择。
其三,在程序与职业规范上,确立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等基本原则,要求调解员中立勤勉、遵守职业道德,明确保密义务与披露义务,为调解公正性与专业性提供制度保障。
其四,在费用机制上允许合理收费并要求公开标准,既保障服务可持续,也以公开透明防止不当收费,推动市场化服务在规则约束下运行。
对策方面,《条例》配套提出多项行业发展与制度衔接安排,体现“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政策取向。
一是提出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通过品牌化、专业化建设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推广,提高社会认知度与使用率,推动更多纠纷在诉前、仲裁前以调解方式解决。
三是鼓励有条件地区和部门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因地制宜的政策供给。
四是完善与诉讼、仲裁、公证等机制衔接,畅通多元解纷通道,推动“调解—仲裁—诉讼”分层分流、协同运行。
五是明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增强调解结果的确定性与可执行性,提升市场主体采用调解的信心。
六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促进区域内争议解决协同,为跨境商事活动提供更稳定制度预期。
面向涉外与国际接轨,《条例》在规则融通方面释放积极信号:允许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调解员,支持调解组织“走出去”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设立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并鼓励地方探索调解员独立开展涉外调解的相关制度;同时推动行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人才培养,并由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推进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这些安排有助于提升我国商事调解服务的国际可达性与规则兼容度,服务高水平开放与跨境交易安全。
前景方面,随着《条例》施行在即,商事调解有望在我国纠纷解决体系中进一步“扩容提质”。
可以预期,行业将加快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竞争,调解组织的治理能力、调解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水平、费用与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以及与司法、仲裁机构的衔接效率,将成为衡量制度落地成效的重要指标。
与此同时,涉外调解规则探索与区域试点创新若能形成可复制经验,有望增强我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话语权与服务能力,为企业“走出去”和外资“引进来”提供更稳定的制度支持。
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落子,《商事调解条例》既立足国情破解现实难题,又以开放姿态对接国际规则。
其施行不仅将重构我国纠纷解决生态,更彰显出中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坚定决心。
在全球经贸规则重构的背景下,这项制度创新或将催生新的国际商事秩序"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