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保障性住房承载着群众对“住有所居、住得起”的期待,但围绕“指标”“名额”的灰色交易与诈骗也易滋生。
法院查明,2019年下半年至2023年1月期间,张某某、何某某利用部分群众希望以较低价格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心理,对外宣称认识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能够办理三亚市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以此收取“指标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导致百余名群众蒙受财产损失。
原因—— 一是“信息不对称”与急切心理叠加。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配售流程具有政策性强、环节多、周期长等特点,少数群众对政策理解不完整,容易被“内部渠道”“包办名额”等说辞诱导;同时,房价预期与居住需求叠加,使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愿意以高额费用换取所谓“捷径”。
二是伪造材料与“场景化”欺骗增加迷惑性。
经查,两被告为增强可信度,伪造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住保中心收款专用收据以及相关印章,并安排他人带领部分购房者进行转账、办理交付手续。
其间,个别环节核验不严、未及时识别异常材料,客观上为骗局延续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样本效应”导致更多受害者被卷入。
部分被害人看到确有人通过张某某等人“拿到房子”,误以为其确有办理能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受骗范围。
为拖延时间、稳定情绪,相关人员还以疫情等理由编造“延期缴款、延期交房”等通知,持续制造“手续在走”的假象。
影响—— 从个体层面看,受害者不仅遭受资金损失,还可能因家庭财务链条受冲击引发后续风险;从社会治理层面看,此类案件以保障性住房为噱头,损害政策公信力,扰乱正常配售秩序,也容易诱发对公共资源分配公平性的误解。
对市场秩序而言,“指标费”“关系办房”等叙事一旦蔓延,会刺激非理性交易,增加群体性纠纷隐患。
对策—— 司法层面,依法严惩释放震慑信号。
法院认为,两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办理保障性住房指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骗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法作出判决。
其中,张某某诈骗金额1063.84万元,何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54万元,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体现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犯罪的从严惩处导向。
治理层面,需要以“流程透明+核验闭环”压缩灰色空间。
建议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配售规则公开、审核进度可查询、关键节点可追溯,明确告知“任何个人无权承诺指标”;对合同、收据、印章、收款账户等要素建立统一核验指引,发现异常及时预警。
对物业等服务端口,应完善交付材料核对清单与复核机制,避免“经验判断”替代制度审核。
群众层面,应强化风险识别。
凡宣称“内部名额”“交钱就办”“绕过审核”的,多为陷阱;涉及保障性住房的缴款、签约、交付,应以官方渠道发布信息为准,资金往来要核实收款主体与账户性质,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咨询核验,发现疑似诈骗及时报警处置。
前景—— 随着保障性住房体系不断完善,政策供给与监管机制将更趋健全。
下一步,通过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强化数据共享与跨环节核验、加大对伪造印章文书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望从源头减少“指标诈骗”的生存空间。
同时,持续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让群众更清晰理解保障性住房“公开申请、统一审核、依规分配”的基本规则,将有助于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住房保障环境。
这起案件的宣判,对于规范房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当前,保障性住房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不法分子正是抓住这一机遇实施诈骗。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办理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让群众准确了解真实的办理渠道和要求。
同时,要加大对此类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慑。
购房者也应提高警惕,不轻信非官方渠道的承诺,通过正规部门核实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只有政府、企业和群众形成合力,才能有效维护房产市场的健康秩序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