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等单途中发生事故平台是否担责?法院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问题——等单途中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外卖配送行业高频运行、人员流动性强,骑手“接单—取餐—送达”之外,还存在前往热门商圈候单、完成订单后返回站点或就近待命等情形。此类“非配送瞬间”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常引发争议:骑手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配送企业或有关平台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需要回应的现实问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外卖骑手杨某身着公司统一制服、携带配送箱,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商圈准备接单过程中,与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距杨某完成上一笔订单已过去约5小时。程某就车辆损失提起诉讼,要求杨某、配送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配送公司以“事发时未在接单配送、系个人行为”为由抗辩,主张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未采纳该观点。 原因——不能以“是否正在配送”作唯一标准,应综合行业特点判断 法院认为,认定骑手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不能简单以“是否处于订单配送状态”作为唯一尺度,而应结合新就业形态的运营模式、劳动管理实际、行为外观及与工作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上,杨某与配送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其提供配送服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双方存一定的管理与组织关系,并非完全独立、可自由处分风险的单纯承揽。另一上,事发时杨某的身份标识清晰,着装、装备等具备明显“履职外观”;其前往商圈等待接单符合行业通行做法,目的于获取后续订单并持续提供服务,具有直接工作指向性。法院据此认定,等单属于履职的预备性环节,应纳入职务行为范畴。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配送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影响——为新就业形态责任边界提供规则指引 该案的裁判要旨在于,将“预备性、收尾性工作”纳入履职期间的合理范围,回应了外卖配送行业“以单为核、以路为场”的工作特征,对同类纠纷具有明确的规则引导作用。 其一,有助于防止以“未接单”“不在配送中”等形式化标准切割履职过程,避免企业以业务流程拆分为由转移应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从而维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正当权益。其二,有利于推动配送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和安全治理,将安全培训、过程管理、风险保障等责任落到实处。其三,也为行业稳定预期提供支撑:在责任可预期、规则更清晰的前提下,企业能更有效配置保险、管理与成本,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对策——企业、骑手与公众多方合力补齐安全与保障短板 审理法官指出,骑手履职期间依法应包含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如完成订单后前往商圈候单、返回站点交接等,均与后续工作存在直接关联。配送企业以“非接单配送”试图规避责任,既不符合行业实际,也有失公平。 围绕治理路径,多方仍需协同发力: 一是企业端要压实主体责任。应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与安全生产体系,强化交通安全培训与日常考核,完善车辆与装备规范管理,合理设置绩效与考核机制,避免诱发抢行、闯灯等高风险行为。同时,应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升风险覆盖水平,增强对突发事故的救济能力。 二是骑手端要强化规则意识与证据意识。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减少因赶时效带来的违法风险;同时注意留存接单记录、工作轨迹、穿戴标识等信息,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履职状态与行为目的。 三是社会公众与事故当事人要注重证据固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依法固定责任认定、现场信息、骑手工作标识等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前景——以司法裁判推动治理升级,促进安全与发展并重 随着平台经济持续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不断扩大,劳动关系、侵权责任与保险保障等问题仍将高频出现。此次判决发出明确信号:对外卖配送等行业的用工与经营活动,应坚持实质审查与综合判断,既保护劳动者与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也倒逼企业提升合规经营与安全治理水平。 可以预见,围绕“履职范围如何界定”“管理关系如何认定”“保险责任如何衔接”等议题,相关规则将继续在司法实践中细化,并推动行业在制度供给、风险分担与公共安全管理上形成更稳定的长效机制。

城市运转离不开高效的即时配送,也离不开责任明晰的规则。将“候单、转场”等环节纳入履职范畴,并非扩大企业负担,而是让风险与收益匹配、管理与责任相协调。平台企业、从业者和社会治理共同努力,才能在便利民生的同时,实现安全可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