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生效后就搬走了户口还不跟老人住一块了

说起来呢,在1997年,陆某甲、梁某夫妇的儿子陆某乙和韦某登记结婚了。可后来呢,两个人感情破裂,打起了离婚官司,到了2015年8月,法院把离婚判决给送了过去。不过呢,在这个判决生效之前,也就是2015年8月19日那天,梁某和陆某甲夫妇根本不知道儿子已经离婚了,他们一起立了个《遗赠》,把老家的一处房产和梁某银行账户里的存款余额,都给了他们的儿媳韦某。结果呢,韦某拿到遗赠没多久,就把梁某存折里的20万元转给自己了。这事儿过后好几年,韦某也没再和老人住在一起,更别提赡养了。 等到了2023年,陆某甲去世了。到了2024年初呢,梁某又立了个新遗嘱,把之前给韦某的遗赠给撤销了,指定儿子陆某乙来继承全部财产。这下可好了,因为商量不拢啊,梁某和陆某乙就一起把韦某告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说是要确认2015年的那个《遗赠》无效。 法庭上呢,大家各说各话。原告那边就说啦:两位老人当时立遗嘱的时候,肯定是觉得韦某还是他们家的儿媳妇才把东西给她的;结果韦某偷偷离婚了还不说实话,等到我们要用钱看病才发现存款被转走了。这就是不诚信嘛!所以这个《遗赠》肯定不能算数。 被告韦某倒是死活不认账:说这是老人自愿写的合同啊!再说了那个时候梁某只能分走自己那一份财产份额嘛!她无权撤销已经去世的陆某甲那份遗嘱!所以我还是有权继承一部分遗产的。 最后法院判下来:因为那个《遗赠》是在2021年新的民法典出来之前写的,所以就用那个时候的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来算。法官说啦:写遗嘱或者遗赠啊,最重要的就是得是你自己心里想的那个样子。如果是被别人骗了或者是强迫写的就不算数。 法官分析说:像家庭财产这种事儿啊,一般都是根据家庭成员的身份来考虑的。当时立遗嘱的时候嘛,韦某和陆某乙的离婚官司已经判了一审并且送达了;他俩的婚姻关系就是在法律上处于要结束的时候。 既然是这个情况呢?作为知道内幕的韦某就有义务告诉要给她东西的长辈们。可人家韦某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说过这个事儿;反倒是从遗嘱里还写着“我们儿媳”这个称呼、还有见证人的说法以及梁某自己讲的话来看,很明显——韦某压根没把她和陆某乙已经离婚的消息告诉两位老人! 这就坏事儿了啊!因为这个信息没说清楚就导致两位老人以为儿媳还在家里才做了决定。 再说了看她自己说的话和情况也能看出来:老人给钱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儿媳别走了、想让家庭完整点儿、也希望她能一直照顾着他们过日子。 结果呢?韦某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就搬走了户口还不跟老人住一块了——这就说明那个“还在一起生活”的大前提从一开始就没实现啊!两位老人的根本目的也就落了空。 综合这两点来看:武鸣区人民法院一审就判了——那个2015年8月19日立的《遗赠》就是无效的! 韦某不服气提起上诉结果二审也没翻案还是维持原判! 这事儿其实不单单是分钱的纠纷啊!更是一次法律跟家庭伦理的大碰撞! 法院这回也算是给咱们提个醒:写遗嘱这种事儿“是不是真的是你自己想的”,那是关键中的关键! 它告诉咱们啊:拿钱给别人尤其是亲人的时候,“说实话”和“讲信用”特别重要! 要是因为隐瞒了大事儿或者因为搞错了才给钱的那可不行! 法律肯定是不保护这种背离真心的做法的! 这次判决维护了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啊! 也守住了咱们民事法律活动里的诚实信用原则! 对大家伙儿以后怎么处理家里的钱啊、怎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