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频遭盗采 专家呼吁加强法律意识

问题——“挖几株野花”缘何可能触法 入春以来,踏青、登山、露营等户外活动增多。有些人出于观赏、盆栽,或听信“养生滋补”等说法,在山林中采挖野生植物。多地公开判例显示,野生兰科植物、金线兰、金毛狗蕨等看似常见的“野花野草”,实际上已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范围。非法采挖达到一定数量或情节的,可能触犯刑法并承担刑事责任。 原因——法律保护范围扩大与市场需求叠加 近年来,我国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动态调整,保护范围更清晰。以野生兰科植物为例,名录调整后监管更严。,一些地方仍存在“野生植物随手就能挖”的误区,加上网络交易、民间偏方等推高需求,个别人员铤而走险,形成“采挖—收购—流通”的风险链条。 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强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事关公共利益。依据刑法第344条等规定,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达到入罪标准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起案件也提示,即便是二级保护植物,涉案数量不大也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不能心存侥幸。 影响——从个人代价到生态系统损失 从个人层面看,非法采挖可能面临没收、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进而影响个人信用、就业与家庭生活。一些当事人辩称“不知道是保护植物”,但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不了解并不当然免除责任。尤其在名录公开、普法渠道较多的情况下,公众应尽到基本注意义务。 从生态层面看,不少野生植物生长周期长、繁殖能力弱、对栖息地依赖强,被集中采挖后,容易导致种群下降甚至局部消失,进而影响昆虫、鸟类等物种的食源与栖息网络,破坏林下生态稳定。部分被称为“活化石”的树种和珍稀药用植物,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保护它们不仅是保护物种本身,更关乎遗传资源与生态安全。 对策——把“不能挖、不能买、不能卖”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源头预防与公众提示。在自然保护地、景区步道、林区入口等区域,加密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标明常见受保护植物类别、法律后果和举报渠道;结合春季出游高峰开展普法宣传与文明游览引导,推动“只拍照不采挖”成为共识。 二是提升基层巡护与联动执法效能。林草、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联合巡查,依法查处“进山采挖、路边收购、网上售卖”等行为;对屡禁不止的收购点、寄递环节等加强监管,压缩非法交易空间。 三是规范市场供给,引导以人工繁育替代野外采挖。针对兰花、石斛等需求较旺的品类,完善人工培育、合法经营的溯源管理与标识制度,推动形成“有证可查、来源可溯、去向可追”的合规链条,减少消费者因贪便宜、图稀缺而误入风险。 四是倡导社会共治。鼓励公众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识别要点,发现疑似非法采挖、收购、贩卖及时举报;学校、社区、媒体可结合典型案例加强科普,让法治教育与生态保护意识相互促进。 前景——法治与保护并重将成常态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推进,野生植物保护将更依赖法治化、精细化治理。名录动态管理、跨部门协同执法、线上线下交易监管以及公众参与机制有望深入完善。对普通群众而言,边界会更清楚:野外遇到不明植物,最好只观赏和拍摄,避免采挖、折取、携带,也不要购买来源不明的“野生药材”“山货名品”。

山野之美在于自然延续,而不是被带回家“占为己有”;踏青赏花的季节里,守住“不采、不挖、不买来历不明野生植物”的底线,把欣赏留在山林、把保护落实到行动,才能让更多珍稀植物在自然中繁衍生长,让绿色成为人人共享、可持续的公共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