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买东西的时候,要是他们对中标结果不满意,想把采购活动重来一次,这行吗?大家要清楚了,采购人如果对中标结果有异议或者心里不爽,不能自己做主就决定要重新来过。一旦中标结果在法律上定下来了,它就有法律效力了,采购人不能光凭自己主观上不满意就随便把结果推翻。要是这么干,那就是违法的程序了,必须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买东西的人和卖东西的供应商都有法律效力。通知发出去之后,不管是采购人想改结果,还是供应商不想干了,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这下子买卖双方就进入“准合同”状态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初步定下来了。 要是采购人这时候后悔了拒绝和中标人签合同,或者自己擅自把结果改了再去找别人买东西,这都属于违法行为,肯定得负责。想要重来一次采购活动呢,得符合一定的情况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只有出现四种废标情况才能重来。第一种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回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够三家;第二种是有影响公正的违法行为出现;第三种是大家报价都太高采购人付不起;第四种是因为大变化采购任务取消了。 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人说对结果不满意、觉得价格高或者想把机会给第二供应商之类的话都不属于法定废标理由,不能拿这些理由来说事或者重来采购。如果采购人违反了上面这些规定擅自搞废标或者重新采购,肯定得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