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中“截留私吞”如何定性?上海一案明确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边界

问题——“一起收钱”却“两种罪名”,边界如何划清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友、朋友等“密切关系人”参与权钱交易并不鲜见。争议往往集中在:密切关系人替公职人员收受财物,究竟属于受贿罪的共犯,还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密切关系人在共同受贿过程中瞒着公职人员截留一部分财物占为己有,又应如何认定罪名、如何计算犯罪数额?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围绕上述难点给出明确答案: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是否共同占有利益;对超出公职人员主观认知范围、未形成共同占有的截留部分,应另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责,并实行数罪并罚。 原因——“概括故意”与“共同占有”决定受贿共犯成立范围 经查,被告人吴某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时任某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队长张某华交往密切。2022年8月至9月,吴某与张某华事先通谋,在两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借助张某华职务行为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包括协助犯罪嫌疑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争取从轻处理、传递案件信息等。吴某多次收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及手机等财物,合计价值560万余元。 案件关键在于分赃事实:吴某曾向张某华表示“平分”违法所得,但其在张某华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请托财物320万余元,仅将剩余部分与张某华分配,张某华实际获得财物价值共计120万余元。请托人明知吴某与张某华的关系,也明知吴某系借助张某华职权办理请托事项;费用由请托人与吴某协商确定,但请托人对吴某收钱后的具体分配不参与也不知情。 法院在裁判思路中强调:共同受贿的数额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考察国家工作人员对“钱权交易行为及结果”的认识程度。在共同受贿场景中,即便公职人员不清楚具体金额、次数或方式,只要对密切关系人借助其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具有概括性认识,并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就可认定双方形成共同受贿的概括故意。本案中,张某华虽不掌握吴某实际收受总额,但对“通过其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取好处”的基本事实具备概括认识,且吴某明确提出“平分”,足以认定双方就共同占有的部分构成受贿罪共犯。基于张某华实际收受120万余元这个客观结果,在其主观可预期的“平分”框架内,法院据此确认吴某与张某华共同受贿的认定基础。 影响——既堵住“代收代办”漏洞,也防止罪责外溢 该案的裁判规则发出两上治理信号:一方面,对密切关系人作为“中间人”参与权钱交易的情形,司法机关不以“未入编、非公职”而放松追责,而是紧扣其对公权力影响的利用程度、与公职人员是否形成共谋以及是否共同分利,依法准确认定受贿或利用影响力受贿,压缩“关系变现”的操作空间。另一方面,对密切关系人擅自截留、侵吞请托财物的行为,裁判明确:超出公职人员主观认知范围、未形成共同占有的部分,不当然计入共同受贿数额,也不以共同犯罪一概概括,避免将公职人员对他人私吞行为“无限背书”,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截留部分的定性。本案认定:吴某之所以能够向请托人“开价”并承诺运作,根源在于其与张某华的密切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性影响力;请托人也正是基于这种影响力才交付财物。吴某隐瞒截留事实,使张某华对320万余元并不知情,也未形成共同占有。因此,对吴某截留部分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评价更为契合,且与共同受贿部分分别定罪后实行数罪并罚,形成对“截留私吞”的强约束。 对策——以制度约束与办案规范同步提升反腐治理效能 从源头治理看,公职人员应强化“亲友圈”“朋友圈”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回避、报告、廉政谈话等制度,尤其在刑事司法、行政许可、执法监管等权力集中领域,应完善内部监督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减少“案外人”介入办案空间。对办案机关来说,可更强化对“中间人收受—转交—分配”链条的资金流、物流、通讯流证据固定,重点查明:公职人员是否知情、知情范围到何种程度、是否存在“平分”“按比例”共谋、是否实际取得或控制利益,从而在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间作出精准区分。 同时,对请托人“明知关系仍送钱”的行为也应依法评价。行贿是腐败链条的源头之一,治理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形成“不敢行贿、不能行贿、不想行贿”的综合效应,切断以关系为通道的利益输送。 前景——裁判规则将进一步细化,释放“精准惩治”与“法治引导”双重效应 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围绕“密切关系人”“权力影响力变现”“代收转送”“截留私吞”等新型、隐蔽型腐败形态,司法裁判将更加强调证据标准与构成要件适配。本案所呈现的“概括故意—共同占有—超额截留另罪评价”的分析框架,有助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既对共同受贿实行从严惩治,又对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个人贪占行为进行独立评价,推动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

该案判决厘清了“共同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边界,也把“代收转交”与“截留私吞”区分开来,反映了裁判对事实的穿透审查与对罪责边界的严格把握;在反腐持续深入的背景下,这类案例提示:试图借助“权力掮客”牟利、以关系换取利益的行为,终究难逃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