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男子多次暴力犯罪仅调解结案 检察机关监督后数罪并罚获刑15年

最高检近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揭示了基层执法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某些严重犯罪因处理程序不当而长期得不到追究,直至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才得以纠正。

问题的发现源于一起非法拘禁案件。

二〇二二年六月,徐某某等五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装入车辆后备箱,限制其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接警后立案侦查。

在此过程中,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审查,通过讯问笔录发现徐某某曾多次因殴打他人被处罚。

经调取治安处罚卷宗核实,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在此前三年间,徐某某等人因持械伤人、聚众殴斗等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三次。

其中二〇二〇年八月一起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原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因双方和解即撤销刑事立案,转为行政处罚结案。

同年七月和二〇二一年九月的两起事件,则直接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调解结案,未作任何处罚。

这些处理决定表面上看是依法处理,实则隐藏着明显漏洞。

检察机关的监督发现,上述三次行为均涉嫌犯罪,不应当以治安案件或调解方式处理。

徐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应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和解、受害人撤案申请等因素,不能成为放弃刑事追究的理由,尤其是在涉及公共秩序的犯罪中更应如此。

检察机关随即向公安机关制发通知立案书,要求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随后予以纠正,分别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对徐某某的罪名进行了变更,并综合考虑已立案的多起犯罪事实。

进一步的侦查工作还发现,徐某某不仅实施了暴力犯罪,还涉嫌强奸、介绍卖淫等严重犯罪。

检察机关遂对其数宗罪行进行了综合评价和起诉。

最终,法院以数罪并罚的方式,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对其长期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制裁。

这个案例暴露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基层执法中,有些民警在处理涉及纠纷的案件时,过度强调调解和解的作用,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以治安案件或调解方式处理。

这种做法看似息事宁人,实则放纵了犯罪分子,破坏了法治的严肃性。

对于涉及公共秩序、多次实施暴力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更不能因为当事人和解就放弃刑事追究。

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在此发挥了关键作用。

通过对立案、侦查等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及时发现了公安机关的不当处理,并依法纠正,确保了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这对于维护法治原则、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的威慑力,既来自对严重犯罪的坚决打击,也来自对每一起线索、每一次立案决定的严格把关。

该案提示,面对表象为“纠纷”“口角”的暴力事件,不能止步于一时的和解与息事宁人,更要看到背后对公共秩序与人身权利的持续侵害风险。

以监督促规范、以规范促治理,才能让“该追究的必追究”成为常态,让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更可感、更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