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制度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重要机制,而“新证据”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与理论讨论的重点。其中,“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才被发现”的证据,处在新旧证据交界地带,争议更大、判断更复杂。讨论其能否作为再审新证据,关键在于在裁判稳定性与实体公正之间取得平衡。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既考验法律规则的适用,也考验司法对分寸的把握。只有在守住程序底线的前提下回应实体公正需求,才能让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更能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这种平衡能力,仍将是司法改革持续推进的重要支撑。
民事再审制度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重要机制,而“新证据”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与理论讨论的重点。其中,“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才被发现”的证据,处在新旧证据交界地带,争议更大、判断更复杂。讨论其能否作为再审新证据,关键在于在裁判稳定性与实体公正之间取得平衡。
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既考验法律规则的适用,也考验司法对分寸的把握。只有在守住程序底线的前提下回应实体公正需求,才能让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更能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这种平衡能力,仍将是司法改革持续推进的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