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作期间致残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随着我国老龄化加深,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进入职场,相关纠纷也变得常见。廖女士在2023年3月入职常州市武进区某机械公司时已经52岁,担任一线操作工,每月5000元工资是她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2023年11月的一次操作中,她的左前臂被机器压伤并被诊断为毁损伤,最终不得不截肢。由于公司没有为她缴纳任何保险,廖女士对未来生活感到十分担忧。她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工伤赔偿金12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她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12.2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7万元和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万元。廖女士对此结果不满并提起上诉。常州中院二审认为工伤保障是基本权益不应被剥夺。根据国家关于延迟退休的政策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中不支持伤残津贴的部分。从2024年6月28日起,公司需要按月支付廖女士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即每月3500元。直到她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 该案法官表示这个判决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司法机关对这个群体的重视。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教授高国梁也提到这个判决采用了特殊劳动关系说,并把伤残津贴纳入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护范围。他建议立法层面可以统一裁判标准以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需求。 这个案件最终在2024年6月28日获得了改判结果:廖女士以后每个月都能拿到3500元的伤残津贴。而这笔钱给她带来了新的希望:“感谢法院的判决,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 这个案子引发了广泛关注。法官认为这既是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的警示也是对超龄劳动者的一次坚实司法支持。而一审判决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来做出的判断。但二审认为不能因为年龄就剥夺基本权益:“如果廖女士选择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路径残疾赔偿金可达60余万元”。所以要考虑实质公平与正义原则。 虽然一审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了医院开具相关证明中载明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万元等费用。但因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无法享受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最终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12.2万元给她:包括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和医疗费1.7万元。 法官在二审中提出了两个关键点:一是根据延迟退休政策精神用人单位有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责任;二是如果走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路径赔偿额比工伤赔偿要高得多所以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记者在接受采访时了解到:廖女士在一审后选择上诉是因为难以接受没有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结果;“想到自己在公司并未参加任何保险可能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她感到非常无助也道出了很多超龄劳动者的烦恼:“公司说给我一笔钱就算了可我以后怎么办?”。 超龄劳动者工作期间致残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在2025年10月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并判决认定廖女士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构成超龄用工关系应当享有基本劳动保障权益:“工伤保障是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应因其年龄而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