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借了钱就得还钱,法律不会允许人格被贱卖

在北京,张先生借给李女士5万块钱。李女士借的时候说,要是还不上,就把自己给张先生当女朋友。张先生让李女士写了借条,把这事儿白纸黑字写下来。后来到了还钱的时候,李女士没这钱,只能跟张先生谈朋友。可过了一阵子两人老吵架,最后就分手了。分手之后,张先生要求李女士把那5万块钱还给他。李女士觉得很冤枉,说自己已经做了张先生女朋友,以身相许了,凭啥还要还钱?这事儿网上闹得挺大,好多网友说那男的太不地道了,人家都肉偿了还要钱?这不是白嫖吗?这算盘打得可真精,一下子财色兼收。也有人觉得说不定是李女士故意借钱不还,想赖账呢。不管是李女士自愿的还是被逼的,反正这段关系法律是不认可的。 这事儿简直就是《爱情买卖》那首歌照进了现实。有些网友觉得这男的想法太荒唐了。这就好比在说只要价格合适,什么都能买卖;只要双方同意了道德就可以不要了。如果这种想法流行起来,社会不就成了丛林法则了吗?感情不是钱能换的,人格也不是商品能打折卖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事都是无效的。法律不会承认那种卖身契的效力。不管私下怎么约定都没用。李女士借了钱就得还钱,这个债务关系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法院判决李女士还钱是在保护法律底线。金钱虽然能解决一时的问题,但是买不来真心和体面。别让荒唐的约定毁了自己的生活;别把感情和人身当成抵债的筹码。 所以说法律不会保护这种荒唐的交易,更不会允许人格被贱卖。真正需要守住的是做人的尊严和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