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其实就是很多企业的一个误区

你看啊,劳动合同法里其实压根就没有“自动离职”这么个法律概念。很多公司为了省事,就想当然地把员工三天不上班、或者考核没过关给默认为自动离职了。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解除只有三种情况:要么是你自己主动提出不干了,要么是公司辞退你,要么就是双方坐下来协商好之后结束这段关系。这就好比谁都得主动开口说分手一样,没有谁能悄悄消失不算数的。 要是你收到了公司发的“视为自动离职”的通知,又没去办手续,那其实就是公司单方面想把你给辞退的意思。这时候如果公司拿不出合法理由,比如调岗不合法、或者拿不出规章制度来当借口,你完全可以去告他违法解除合同。甚至有案例显示,公司就是因为员工没来上班就直接开除了人家,结果因为没法证明是员工自愿走的,最后被仲裁认定为违法解除,还得赔人家钱。 所以啊,碰上员工不回来上班这种事,企业不能直接按照自动离职来处理。正确的流程应该是这样的:节前先给员工发个提醒让他们规划好行程;人回来后赶紧联系核实一下原因,让他们提供凭证;要是理由听起来不合法,马上发个书面的返岗通知,把旷工的后果写得明明白白;如果还不回来上班,那就走程序通知工会这些部门,最后再按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而且企业自己还得留好证据,像聊天记录、快递底单、签收单这些都得收好,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 要是员工直接失联了也不能直接辞退。你得先按照合同上写的地址寄去一份返岗催告通知把手续办全了;等第二次催告期满了还是没动静再寄解除合同的通知。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你确实把话说在前头了、把责任尽到了才去打官司赢面大一点。总而言之吧,“自动离职”其实就是很多企业的一个误区。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些条条框框才行。不管是公司还是员工都得按规矩来办事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