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落地实施 中国企业探索深海遗传资源应用新路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被国际社会视为完善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制度成果。

该协定历经多年谈判达成,聚焦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围绕深海遗传资源、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等建立关键制度安排,被认为在现代海洋法律体系中具有补缺与定规作用。

我国推动批准并积极参与落实相关机制,折射出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责任担当与制度性贡献。

从现实问题看,深海生态系统具有独特性和脆弱性,遗传资源蕴含潜在科研与产业价值,但长期以来存在“可获取、难规范”“可开发、难共享”等矛盾:一方面,海洋调查、样品采集与数据积累成本高、门槛高,信息不对称导致研究与应用周期长;另一方面,缺少统一透明的规则安排,容易引发资源利用边界不清、惠益分配争议、生态风险评估不足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协定以制度方式回应“如何在保护前提下利用、如何在利用过程中共享、如何在开发环节控风险”的核心关切。

从原因分析看,协定之所以受到关注,关键在于其将科学养护、风险防控与可持续利用进行制度化衔接:通过规则明确深海遗传资源利用的流程与要求,有助于提升数据与样品获取、共享与使用的可预期性;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强化对潜在生态扰动的前置审查;通过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推动缩小不同国家在海洋科技与资源利用能力上的差距,为更广泛的参与与更均衡的利益分享创造条件。

制度的完善不仅是法律文本的更新,更是对海洋公共品治理方式的系统调整。

协定落地实施对产业链条的影响正在显现。

近期媒体专题报道中,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从企业实践角度表示,协定实施后海洋数据将更丰富、更可获得,相关数据最终可服务于公众健康需求;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依托生物制造等技术路线,将海洋中具有潜在价值的生物活性物质实现可控、可规模化的制造,推动从“资源发现”向“产品转化”延伸。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表态体现了新规背景下产业界对“规范化开发与惠益共享”的关切,也反映出企业在绿色低碳、生物制造等方向寻求新增长点的现实选择。

更深层的影响在于,协定可能推动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从“各自为战”转向“规则牵引”。

对科研机构而言,更明确的国际安排有望促进跨境合作与数据互认,加快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衔接;对企业而言,合规边界与技术路径更清晰,有利于形成长期研发投入预期,降低不确定性成本;对公众而言,若能在严格生态保护与风险评估前提下推进转化应用,海洋来源的功能性成分、营养与健康相关产品可能获得更稳定的创新供给。

但也应看到,深海生态系统恢复周期长、不可逆风险高,任何开发利用都必须以科学评估和严格监管为前提,避免“先开发、后治理”的老路。

面向对策层面,业内普遍认为,应在三方面同步发力:其一,强化基础数据与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海洋调查能力与数据治理能力,推动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使用形成可追溯链条;其二,完善企业合规与伦理框架,建立覆盖研发、试验、生产、上市的全流程风险管理与环境影响评估机制,确保技术应用与生态保护相一致;其三,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围绕关键生物活性物质筛选、合成生物学与生物制造工艺等核心环节攻关,提高从“发现”到“制造”再到“应用”的转化效率。

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细化与实践对接,提升我国在相关议题上的制度影响力与话语能力。

展望未来,随着协定相关机制逐步运行,深海遗传资源利用将更强调“规范、共享、可持续”。

在全球健康需求持续增长、绿色低碳转型加速的大趋势下,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利用有望成为生物制造创新的重要方向之一。

但这一过程不是简单的“数据增加—产品增加”,而是对治理能力、技术能力与责任意识的综合考验。

如何在开放合作中守住生态红线、在产业发展中实现公平共享,将决定协定红利能否真正转化为面向全人类的公共福祉。

《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的生效实施,标志着全球海洋治理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这一协定不仅是国际法律制度的创新,更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践行。

生物科技企业作为产业界的重要力量,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在规范、透明的框架下,深入探索深海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海洋数据转化为改善人类生活的实际成果。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