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平时遇到跟公司谈试用期的时候,通常都是口头说一下,很少有人会特别去写进合同里。不过2021年7月,法律出版社出了一本书叫《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里面给出的答案是:这种口头说的试用期,在法律上其实是不算数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建立在书面合同基础上的,试用期当然也得写进合同里去。如果只口头说了试用,没签书面合同,那这个口头约定就无效。 现实中很多公司可能为了省事,只跟员工口头定个试用期,试用期一到就直接签正式合同。或者觉得员工不行就直接辞退。但这种做法其实违法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说过,试用期必须得包含在合同期限里面。要是不签合同光说试用期,那这个所谓的试用期就得按正式合同期来算。 就算公司故意不签合同只口头定试用,员工也能依法维权。根据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只要用工超过一个月没签合同,就得赔双倍工资。而且如果公司本来给的试用期比法定的长,那多出来的时间也得按试用期满的工资标准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