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私家车出租后出险遭拒赔的案子,判决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原告李阳几年前买了辆旅居车,给他投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在内的特种车商业保险。之后他把车租给了租赁公司,收取租金。吴祥在租车出游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吴祥全责。维修这辆车花了77440元,李阳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李阳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于是李阳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维修费用应该由租赁公司或者吴祥承担,自己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阳和保险公司之间有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双方都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次事故发生在车辆出租期间,属于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行为,危险程度明显增加了,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联。 李阳没有证明自己实际支付了77440元的维修费用,也就没有产生损失。因此法院驳回了李阳要求支付62000元修车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李阳提起上诉又申请撤诉。 这个案子是由新京报记者张静姝和通讯员钟新宇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