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保安员被超速车撞身亡,女儿拿到103万赔偿金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最近公布了一个案例,给大家看了工伤认定中的一些法律细节。这个案子折腾了四年,在检察院的努力下终于翻案了,给老孙的女儿拿到了103万元的赔偿金。这事儿开始于2020年8月,那天中午11点53分,58岁的保安员老孙请了假骑电动车回岗亭边上的家,结果在距离单位大门只有30米的地方被一辆超速车撞了,抢救无效身亡。 老孙的女儿孙女士想申请工伤认定时遇到了麻烦。保安公司说老孙是顶班同事没来岗时擅自离岗的,而当地人社局采信了其他保安的话,觉得家属没法证明事故地点是回家的路。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这个决定。孙女士实在没办法了,就去找了检察院。东莞检察院的检察官仔细审查后发现了几个疑点。第一,那个时间点正是吃饭时间(11时53分),保安公司又不提供午餐。不管老孙是出去吃还是回家吃,都很正常。第二是最关键的一点,岗亭边上的监控录像后来被保安公司调看过,但他们一直没给行政机关和法院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同意工伤认定,就得自己拿证据。检察官认为保安公司有义务提供监控和考勤记录来证明老孙是擅自离岗的。他们没理由不提供录像,法律上就得由他们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合这些证据看,老孙请假外出是有合理理由的(比如吃饭),他的行程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基于这个分析,东莞检察院在2023年5月给法院发了再审检察建议,觉得原审判决证据可能不足。2024年8月30日法院再审时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原来的决定,让人社局重新认定工伤。检察院没等着建议被采纳就算了,还跟人社局和保安公司沟通协调。到了2025年春节前后,103万元的赔偿金已经打到了家属账户上。 这起案子不仅为家属讨回了公道,还讲清了工伤认定里“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里往返工作地与家、住处、单位宿舍等地点发生的事故都属于“下班途中”。法律的重点是看行程有没有“合理目的”和“合理路线”,不是死板看几点钟或者走没走最短的路。老孙是请假出去吃午饭出的事,地点又离单位那么近,符合实质要件。同时这个案子也强调了用人单位举证的责任。当争议出现时如果用人单位说不是工伤就得拿证据出来证明,否则就得输官司。这就是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权益。 工伤认定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和公平正义。东莞检察院通过监督发现了原判决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纠正错误维护了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这个案例为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实质审查和合理原则的重要性也提醒用人单位要规范管理依法承担责任。大家要一起努力完善保障体系让劳动者有更坚实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