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宣判一起新型毒品犯罪案 两名被告因制售含麻醉剂电子烟获刑

问题:披着“潮流消费”外衣的迷幻风险进入日常场景 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将电子烟异化为传播载体,烟油中掺入具有致幻、兴奋作用的物质,并包装成所谓“更上头”“更带劲”的产品,诱导他人尝试并形成依赖;本案涉及的替来他明原本用于犬、猫等小型动物的麻醉镇静。由于其结构与氯胺酮等物质相近——存在一定致幻与成瘾风险——近年来被一些人当作“替代品”流入市场,隐蔽性强、扩散快。 原因:逐利驱动叠加认知误区与链条化供给 司法机关查明,2025年4月至11月期间,邢某在娱乐活动中接触到含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后,不仅自行吸食,还转而倒卖。起初,他主要购入成品烟弹转卖;为压缩成本、提高利润,随后转向“配件化”组装:联系钱某协助从外地购买烟油、烟弹壳、烟杆等配件,再由其自行组装烟弹对外销售,并以“好处费”方式支付钱某报酬。 此类案件背后主要有三上原因:一是高利润促使“分工协作”,从采购、组装到销售逐步链条化;二是部分消费者误以为“未列入管制目录就不违法”,警惕性不足;三是一些新型精神活性物质游走于监管与认知边界,加之网络社交传播和隐蔽交易方式,使风险更易扩散。 影响:既危害个体健康,也冲击市场秩序与社会安全 经查,邢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知烟弹含替来他明的情况下,累计销售金额至少18万元,非法获利至少5万元;钱某非法获利至少4500元。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邢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从危害看,此类“上头电子烟”对个人身心健康风险突出。替来他明可能引发眩晕、呕吐、心慌、步态不稳,甚至出现幻视幻听等反应;长期或过量使用还可能造成神经系统损伤并诱发严重后果。同时,非法添加和无证经营破坏烟草专卖管理秩序,催生地下销售网络,增加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治理压力。 对策:以“源头治理+依法打击+公众教育”形成闭环 一要强化源头监管与风险筛查。加强对烟油、雾化器等关键配件流通环节的抽检与溯源管理,推动生产、销售端落实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要求,减少非法添加空间。 二要保持依法从严打击态势。对明知添加致幻成分仍组织销售、跨地采购配件并形成链条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对“组装式”非法经营模式的识别与证据固定,形成震慑。 三要提升公众识别能力。围绕“不是毒品就没事”“尝一口没关系”等误区,通过社区、学校、企业和网络平台开展针对性宣传,提醒公众警惕陌生人提供的烟酒饮料及所谓“上头”“特效”电子烟,不尝试、不购买、不转卖,发现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要推进部门协同治理。烟草、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部门可完善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机制,对重点场所开展常态化排查,并围绕新型物质及其替代品健全风险评估与预警提示。 前景:完善新型精神活性物质治理体系势在必行 本案表明,新型迷幻物质借助电子烟等日常消费品传播,往往更隐蔽、更易扩散,也更难被普通人识别。随着不法分子不断更换配方、包装和交易方式,治理需要同步提升到“动态监测、快速识别、精准打击”。下一步,完善对新型精神活性物质及其替代品的风险评估体系,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推进标准化鉴定与跨区域协作,有助于提高发现和处置效率,守住公共安全底线。

“上头电子烟”并非“新潮玩物”,其背后往往是对监管空隙的利用和对公众认知的误导。守住烟草专卖秩序与公共健康底线,既需要司法惩治形成震慑,也需要社会各方提高警惕、共同参与。面对来路不明、宣称“上头”“助兴”的电子烟及有关制品,坚持不尝试、不购买、不传播,才能从需求端减少风险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