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就能随便炒人不行

2006年,周某进入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到了2015年,他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来在2022年到2024年之间,周某好几次绩效考核都拿到了比较低的分数。公司就觉得他干不了这个工作,先让他去培训,最后还把劳动合同给解除了。周某不服气,跑去劳动仲裁申诉,后来案子打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最后判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们觉得企业说“末位淘汰”就能随便炒人不行。法律有规定,只有员工确实干不好、经过培训或者换岗还是不行的时候,公司才能解除合同。但法律也没说清楚什么是“干不好”,通常就得看企业自己定的标准。 这次法院明确说了,“末位”就是个客观的排名结果,不直接等于“干不好”。公司想解除合同,得拿出证据证明它的考核制度很科学,还得证明员工真的在那个岗位上能力不够。这次的企业光拿个排名说事就解除合同,根本没拿出充分的证据,这说明他们在管理制度和保留证据上有漏洞。 现在好多企业习惯用“末位淘汰”来优化人员结构,往往忽略了法律程序和员工的权益保障。这次判决就是给了个警示:绩效考核要在法律框里来做。企业得把绩效考核的体系搞得更科学合理一点,不能光看排名一个指标来决定去留。 在解除员工合同这种大事上,程序也得合规才行。比如通知员工、让他们发表意见这些都得做全。平时对考核过程、培训记录这些材料也得留好档案。司法部门也应该通过发布案例、制定指南来统一认定“干不好”的标准,给劳资双方都提供一个清楚的预期。劳动监察部门也得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指导。 总的来说,我国的劳动关系管理正在从粗放走向精细。企业要想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就得在制度公平、程序正当上下功夫。只有尊重规则、以人为本,才能让劳资双方都发展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