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近日正式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此指导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规范公用事业市场秩序、防范垄断行为上迈出重要一步。 公用事业领域因其特殊属性长期面临垄断治理难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普遍存自然垄断环节,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重复建设不经济等特点决定了其天然的垄断属性。然而近年来,部分公用事业经营者利用在自然垄断环节的优势地位,将垄断势力不当延伸至上下游竞争性业务领域,通过排除、限制竞争手段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类垄断行为表现为鲜明的行业特征。由于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性、地域性和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形式和造成的损害均与一般商品服务领域存在显著差异。在瓶装液化气等行业,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较为突出;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领域,限定交易对象、强制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不仅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更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此次发布的指南充分总结了反垄断执法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竞争规律,对各类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进行了全面细化。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垄断协议行为,指南明确列举了具体表现形式,为执法机关提供了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南重点规范了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突出问题,逐一细化其表现形态。 不容忽视的是,指南充分考虑了公用事业领域价格管理的特殊性。鉴于居民用水电气热等价格普遍实施政府定价,指南明确规定,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专指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这一规定既维护了政府价格管理秩序,又为反垄断执法划定了清晰边界。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指南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列举了限定交易、妨碍市场准入、阻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公用事业经营者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排斥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多种表现形式,逐一明确认定标准,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提供了制度依据。 业内专家认为,该指南的出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上,它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执法指引,有助于提升执法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另一方面,它为公用事业经营者开展合规管理提供了行为准则,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从长远看,这将促进公用事业领域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服务质量提升。
这部承载民生期待的专业指南的颁布实施,不仅填补了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关键拼图,更展示了执政为民的治理智慧。当水龙头里的每一滴水、电表上的每一度电都能在公平竞争中实现价值最优时,市场经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便得到了最生动的诠释。这场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监管革新,正在书写新时代下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精彩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