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终点”有很大的可能性不是真正的结束,因为当事人的权利还没有消失。把案件状态从“正在办理”改为“终结”,并不能意味着一切都结束了。理解终结的前提条件、是否可以恢复以及如何排除新妨害,对申请执行人来说非常关键。在十五种法定终结情形中,每一个都强调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 申请人主动喊停是最灵活的退出机制。只要撤回书面申请,法院应该裁定终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审核后就会作出终结裁定。 执行依据文件本身失效也会导致程序的终结。比如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被撤销或改变了判决内容,执行也就失去了基础。 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和义务承担人,生活困难到无法偿还债务,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撤销注销,这些情况下也会导致程序终结。对于需要执行赡养、抚养和抚育费的案件,如果权利人死亡,执行也就失去了对象。 在生活困难、没有收入来源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评估生活状况与偿债能力来决定是否终结。 如果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法院也会终止执行并转为破产清算或重整。破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也会确认终结执行。 当管辖法院发生变化、上级提级或指定给其他法院执行时,原法院程序性终结,由新的法院继续办理。 对于特定物毁损灭失且双方无法协商折价赔偿的情况,只能进行终结。 按照刑法规定免除缴纳罚金时,法院不再追缴民事执行款项。行政执法标的灭失时,比如查封的违法建筑被拆除且无法替代时,执行也就无法继续了。 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认定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终结程序。 除了上述情形外,其余终结都需要制作书面裁定书载明理由与法律依据,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没有上诉或复议程序。 关键提示:收到裁定后60日内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未收到裁定的自知道或应知之日起计算期限;逾期提出申请不予受理。 如果想再追回款项,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恢复执行:撤销申请再提交、和解撤回后反悔以及发现新财产线索。 终结六个月内如果出现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需要及时采取行动来排除妨害并要求赔偿损失。特别提示六个月期限不中止、不断续,请务必在时效内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