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难点。
部分地方存在文件与上位法冲突、部门间规定相互矛盾、公众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群众获得感。
针对这一现状,山东省在总结基层实践经验基础上,出台《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构建起全链条、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新规突出三大制度创新: 首先,建立"四位一体"审查机制。
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依申请审查有机结合,明确60日内完成主动审查的时限要求,对疑难复杂案件允许延长30日。
审查内容细化为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三大类12项具体标准,从源头防范制度性风险。
其次,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
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有权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备案审查机构须在90日内完成审查并反馈结果。
这一制度设计既拓宽了监督渠道,也倒逼文件制定机关提高质量意识。
第三,构建刚性纠错机制。
建立"沟通建议—书面意见—政府决定"三级纠错程序,对拒不整改的制定机关,可提请本级政府作出改变或撤销决定。
同时配套责任追究制度,对四类违规情形明确通报批评及处分措施,确保制度执行不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注重技术赋能和智力支持。
提出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专家论证咨询机制、推进上下级联动指导等配套措施,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全方位保障。
业内专家指出,山东此次立法具有示范意义。
一方面,将镇街备案审查全覆盖、"代表+专家+群众"联合审查等基层创新上升为制度规范;另一方面,通过明确时限、细化标准、强化责任等设计,使备案审查从"软约束"变为"硬要求"。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更严密的备案审查轨道,既是对权力运行的约束,也是对治理能力的提升。
期待新规实施后,各级机关以更强法治意识推动文件制定更审慎、审查更专业、纠错更及时,让每一项政策措施都经得起法治检验、回应得了社会关切,把依法行政的成效转化为人民群众可感可及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