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基层救助保护“有机构也要有能力” 近年来,各地持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紧急庇护、关爱服务等承担着重要职责;但在实际运行中,一些地方仍存在职责边界不够清楚、服务内容不够统一、专业力量偏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有的机构主要精力放在临时安置上,心理支持、教育衔接、危机干预等服务供给不足;有的机构在安全、食品、应急、信息管理等环节标准不一,影响服务质量和风险防控。如何让救助保护从“能接收”深入做到“能照护、能评估、能转介、能支持”,成为制度层面需要尽快回应的现实课题。 原因:困境未成年人需求多元,治理环节需要形成闭环 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情形更复杂也更分散,既包括监护缺失、流浪乞讨、家庭变故,也包括遭受侵害、心理危机、教育中断等。仅靠安置照料难以覆盖全过程需求。尤其在临时监护期间,健康检查、寻亲服务、基本医疗、教育保障、安全保护、心理健康等环节,都需要明确责任主体、服务内容和操作规范。,如果机构内服务与机构外关爱衔接不足,容易出现发现—评估—干预—跟踪链条断裂,影响个案效果和政策落实。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把机构功能定位、服务清单、管理要求和保障机制统筹起来,形成可操作、可监督、可持续的工作闭环。 影响:用制度明确“做什么、怎么做”,提升救助保护可及性与专业性 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从机构界定、职责细化、服务拓展和管理保障等上作出系统安排。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并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机构形态既包括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也包括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机构等,进一步明确了“哪些属于机构、机构主要做什么”,便于各地对照完善布局和职责配置。 收留抚养上,办法将服务内容细化,要求为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检查、寻亲服务、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教育服务、安全保护、心理健康服务等。这种“清单化”安排,有助于推动各地从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进一步兼顾发展性需求,让服务更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机构外服务上,办法提出依法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危机干预、监护评估等服务,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监护支持、心理关爱、照料服务等上发挥更大作用,同时每年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这意味着救助保护机构不仅是安置场所,也将更多承担专业支撑平台功能,通过评估、干预、培训等方式,提升基层发现报告、监护支持和转介协同能力,进一步扩大保护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可及性。 对策:安全底线与能力建设并重,推动制度执行落细落地 办法强调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信息等管理制度,并对队伍建设、预算管理等保障措施及监管要求作出规定,表明了规范运行与能力提升同步推进的导向。下一步,各地落实办法需要在三个层面持续用力: 一是把服务标准落实为操作流程。围绕健康检查、心理服务、教育衔接、寻亲与转介等关键环节,细化指引和工作规范,建立个案管理与评估机制,确保服务可执行、可追溯、可评估。 二是补强专业人才配置,完善跨部门协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涉及民政、公安、教育、卫健、司法等多部门协作,应健全联动机制和信息衔接;同时加大社工、心理、护理、教育等专业力量配置和培训力度,提升应对危机和复杂个案的能力。 三是守牢安全与合规底线。以制度建设带动风险防控,抓实食品、消防、应急演练、信息安全和财务规范,完善监督评估与责任落实,确保机构运行安全、服务规范、资金使用透明。 前景:以法治化、专业化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更加健全 《暂行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各地做好制度衔接、设施完善和队伍建设留出了准备期。可以预期,随着办法落地,救助保护机构功能定位将更加清晰,服务供给将更加均衡,机构内外关爱服务衔接将更加顺畅,有助于把对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从“被动救助”提升为“主动支持”,从“单点安置”转向“系统守护”。同时,年度培训等要求将进一步夯实基层儿童工作队伍能力,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提供更有力支撑,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标准化、精细化轨道上持续推进。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贯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表明了国家对困境儿童的关怀与保护。随着办法施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将深入健全,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将更加有力,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