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贷款诈骗瞄准小微企业融资痛点 记者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陈某、张某、吴某等人以“高额低息、快速放款”为噱头,打着“银行贷款”旗号开展所谓中介服务,实则在签约与履约环节设局骗取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期间,该团伙通过虚构贷款来源、夸大额度、隐瞒真实贷款信息等手段,从9名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83万余元。
普陀法院依法认定8名被告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中3名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六年不等,其余5名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对部分人员适用缓刑。
原因:以“准金融”包装叠加标准化话术流程,增强迷惑性与隐蔽性 案件显示,该团伙在前期即进行“公司化、场景化”包装:2024年3月,陈某、张某、吴某合谋注册成立信息科技公司并成为实际控制人;此后在市区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按银行网点风格装修布置,试图以“贷款中介”的合法外观弱化受害人戒备。
2024年9月公司开始运转后,团伙内部形成固定分工:有人负责业务统筹、有人负责行政管理、有人担任小组长管理业务推进,并陆续招募人员担任业务员、贷款操作员等,形成流水线式操作。
在获客环节,团伙利用相关应用的检索功能筛选成立时间较长、经营状态正常的小微企业,通过电话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低息、大额、手续简便”等话术诱导企业负责人到场面谈,并通过发送带有“签约中心”等字样的定位信息增强“官方感”。
在面谈环节,业务员以聊天分散注意,贷款操作员则趁机操作客户手机办理贷款,事后删除痕迹、隐瞒真实贷款来源与条件。
为制造“业务繁忙”的假象,团伙还安排人员假扮客户在办公区“排队办贷”,进一步降低受害人警惕。
最终,主犯与受害人单独洽谈时,再以虚构或篡改后的贷款银行、金额、利率等信息签订所谓服务协议,借“服务费”“利息押金”等名目收取费用,实现非法占有。
影响:侵蚀市场诚信与金融秩序,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 此类犯罪将企业对资金周转的现实需求转化为可被利用的“时间压力”,以信息不对称诱导签约付款,不仅造成企业直接财产损失,还可能带来后续征信、债务结构等连锁风险,干扰正常融资活动。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围绕“贷款中介”的灰色链条时有抬头,个别机构或个人通过包装场景、伪造身份、夸大宣传等方式,扰乱金融服务秩序,也对优化营商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负面影响。
对策:司法严惩叠加源头治理,企业应回归正规渠道并强化核验意识 法院认为,陈某、张某、吴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中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其余人员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理。
办案法官提醒,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但“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等宣传语往往是风险提示而非利好信息。
企业办理融资应尽量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或官方认可渠道进行,对上门推销、陌生来电保持审慎;签订服务协议前应核实机构资质、人员身份与收费依据,审阅条款、留存沟通记录与付款凭证,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并保存证据。
同时,相关部门可从源头加大治理力度:对打着咨询、科技、信息服务旗号从事类金融业务的主体,加强登记备案、广告宣传、收费项目等环节监管;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度,压缩不法中介滋生空间;加强面向企业的金融风险教育,提升识骗防骗能力。
前景:在“严打+治理+服务”协同下,贷款中介乱象有望进一步收敛 随着司法机关对伪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的持续高压打击,以及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动整治的深化,相关违法犯罪的成本将进一步抬升。
与此同时,若能持续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的产品供给与流程体验,推动信息透明、收费规范、渠道可追溯,将有助于从需求端减少“急用钱、求快办”所带来的被动处境,形成更健康的融资生态。
此案的成功侦破和依法审判,不仅有力打击了金融诈骗犯罪,也为小微企业融资安全敲响警钟。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既要畅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也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普法宣传、提升企业风险意识等多措并举,构建安全健康的融资环境。
唯有让守法者受益、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真正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