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窝工的这笔钱算不算损害赔偿呢?能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呢?

这事儿其实挺复杂的。前段时间,最高院出了个通知,专门说了停工窝工的费用到底能不能优先拿到钱。大家都知道,搞建筑这块,甲方不给钱、不给材料或者不给场地导致干活的人停下来窝着,这情况太常见了。法律上规定,要是因为甲方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或者是赔给我们的损失费,打官司时法院一般都不支持我们去优先要钱。那停工窝工的这笔钱算不算损害赔偿呢?能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呢? 说实话,最高院内部对这事也有不同看法。咱们看看支持的案例吧,比如那个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跟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打的官司(2022)。最高院在里面就说得很明白:停窝工的费用属于住建部、财政部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一部分,不是因为甲方欠钱导致的赔偿,而是真正的工程款。所以说这部分钱就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 再看另外一个不支持的例子。像潍坊有个置业公司跟某建设公司因为这事儿闹上了法院(2024),最高检抗诉、最高法再审的时候也说了:欠进度款的利息还有停工补偿费这些都不属于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裁判观点的核心就是要搞清楚这笔钱到底是啥性质。 主流观点觉得这笔钱是违约损失。毕竟停工窝工是甲方违约害的承包人多花的钱,不是咱们盖房子必须的直接投入。《司法解释》里有一条明确说不能把这类钱算在能优先拿钱的范畴里。 少数观点则觉得有的部分可以算工程款。比如留人看守工地的基本工资、机器设备的租赁费这些是为了保证后面还能复工干的必要花销,住建部和财政部的规定里也把这些归到了工程费用里去。 那什么情况下法院不支持优先拿钱呢? 第一是甲方资金链断了或者没按时给条件导致停工的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的窝工人员误工费、机器折旧费、预期利润损失这些都不支持。 第二是我们没把这些钱分清楚是“必要成本”还是“额外损失”,直接都要优先赔。 第三是我们光有个清单或者发票,没证据证明这些钱跟保工地有关系或者说是合理发生的。 那啥时候法院会支持呢? 第一是这笔钱属于直接成本:比如为了保工地安全留人发的工资、看守机器的费用、周转材料的租赁费这些必要开支,而且得证明是必须得花的。 第二是鉴定机构说了这些钱属于住建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工程费项目。 第三是这笔钱跟盖实体楼直接相关:比如设计变了导致短暂停工为了保护盖好的部分花的钱属于间接成本的一部分。 周军律师建议大伙儿如果碰到停工了赶紧把证据固定下来。因为这块太专业了裁判标准不太一样。最好找个懂行的律师帮着把费用理清楚再打官司。普及法律常识就是为了帮您维护权益。记得点赞关注分享给亲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