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时候,有一个叫伍廷芳的官员被派到京城跟外国的法律学家一起商量修法的事儿。光绪二十八年的时候,慈禧太后下令让沈家本还有伍廷芳去看看外国的法律,然后把它们拿来给中国参考一下。那个时候的朝廷觉得,修法不仅得跟国际接轨,还得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所以他们对中国老百姓的老规矩特别重视。 光绪三十三年,法部尚书戴鸿慈写了一份奏折,说搞立法难是因为不习惯用。他就提议先去调查一下老百姓的习惯。到了年底,修订法律馆给朝廷上交了个计划,把调查民事习惯作为编民律草案的首要任务。 但是后来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宣统二年的时候,宪政编查馆给修订法律馆下了最后通牒,说民律草案得在这一年里完成,并且得在第二年颁布。这就意味着只有两年的时间来完成这个任务。按原来的安排,各省应该在八月之前就把调查报告交上来了。 结果发现交通和公文跑得太慢了。公文从北京送到各个省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再从各个省会分送到府县也需要时间。府县汇总好了之后再给督抚审阅,然后再把这些资料送回京城。因为路上耗时太久了,所以各省实际只有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来完成调查工作。 还有财政和人力的问题也很难解决。清末的时候财政非常紧张,地方筹款困难;修订法律馆人手也不够用,没办法派工作人员去州县督查。政局动荡、邮路不顺畅让中央失去了对地方调查的控制。 结果就是很多报告都没有按时交上来。两广、陕甘这两个地方的报告就是最好的例子,它们只能交上来一点点资料,大量的报告等到宣统三年春天才交上来。 为了赶时间完成任务,修订法律馆决定选择一条捷径:用德国、日本和瑞士的民法为蓝本拼凑成一部“中国式”的条文。宣统二年十二月,草案条文就匆忙提交上去了。大臣们在奏折里也承认这部法典没有很完善。 更关键的是他们没有把立法理由写清楚。本来应该逐条附注说明的理由被搁置了很久。 至于民事习惯这个问题,修律者只能打个马虎眼:先声夺人地说中国以前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书籍,但是老百姓早已有了习惯;模糊地说派人去详细调查了很久;只写了两条说明:如果民律没规定的就按照习惯来;或者说中国大端之习惯。 所以最后这部号称“兼采中外”的民律草案就在民事习惯调查还没结束、研究也没深入的情况下仓促出炉了。这次立法让人们觉得尴尬:习惯难入法。 最后说到这次影响深远的事情是宣统三年八月的时候《大清民律草案》正式完成了,但是还没来得及付印清帝就退位了。民国政府虽然想接着整理旧稿继续搞下去但是没能力完成。北洋政府时期虽然又启动过一次“民事习惯调查”但因为政局动荡还是半途而废了。直到民国十五年南京国民政府才又重新开始大规模调查民事习惯来填补清末留下的空白。但是清末那次耗时八年、覆盖全国的民事习惯调查终究成为历史档案里的一摞摞公文给后来者提醒着:立法如果脱离对本土习惯的深耕细作再宏大的法典也难免水土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