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明确了职业索赔人的权益保护与权利边界,为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指引。案件事实并不复杂。2023年5月,职业索赔人石某在某超市购买一袋预包装麻油鸡,价格28元。经查,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8个月,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石某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起诉,要求退款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超市辩称石某系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的职业索赔人,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拒绝赔偿。深入调查发现,石某在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多次在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并以相同方式索赔,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由此引出焦点:职业索赔人是否受法律保护,其权利边界如何确定?审理法院在判决中作出回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法涉及的司法解释,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经营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争议的关键在于对“知假买假”行为的界定。法院认为,对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石某购买一袋麻油鸡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法院遂判令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该判决在依法保障权利的同时,也对可能的滥用作出限制。该案的另一层意义,在于揭示了乡村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法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乡村超市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足,过期食品问题较为突出。法院及时制发司法建议,提出加强对乡村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据此迅速开展整治,推动乡村食品市场经营更规范,从源头减少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流通环节。这也说明了司法与行政的联动效应。职业索赔人的诉讼活动客观上提供了违法线索,法院通过司法建议将个案中发现的问题转化为监管重点,推动形成“发现问题—司法建议—行政整治—源头治理”的治理闭环。最高法在发布该案例时强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能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又能防止权利滥用,并可利用其提供的线索从源头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此表态既肯定了职业索赔的监督价值,也明确了其适用边界。需要看到的是,案例特别指向乡村地区监管相对薄弱的现实。乡村超市普遍规模较小、管理不够规范、监管覆盖存在盲区,过期食品、假冒伪劣产品更易出现。石某的系列诉讼在客观上反映了这一短板,通过司法建议与行政整治相结合,有助于补齐相关监管空白。
食品安全无小事,既关系群众健康,也影响市场秩序与社会信心;依法惩处销售过期食品等行为,是守住安全底线的要求;明确职业索赔的规则边界,是维护公平秩序的需要。把个案中暴露的问题转化为治理改进的契机,推动监管下沉、责任落实、社会监督更有效,才能让“舌尖上的安全”获得更稳定、可持续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