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隐瞒病史保险公司被判付保险金85920.51元

2026年3月10日,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保险理赔纠纷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虽然投保齐先生在投保前存在隐瞒病史的行为,且其女儿作为销售人员知情不报,但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核查义务,单方面加重了投保人的告知责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需向齐先生支付保险金85920.51元。 齐先生与女儿共同生活,后者在2022年10月通过线上渠道给父亲购买了大家人寿的“大家守卫医疗保险”。这张保单生效后,齐先生获得了高达200万元的一般医疗保障、200万元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以及每天500元的重症监护津贴。 到了2023年7月,齐先生因心脏问题住院进行手术。由于病情严重,他在重症监护室住了3天,总计花费了16万余元医疗费。虽然社保报销了一部分,但个人仍需自掏腰包8万余元。出院后,齐先生向大家人寿辽宁分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保险公司拿出了一份2017年的冠心病门诊就诊记录,还有一份2022年9月(即投保前一个月)的脑动脉供血不足住院记录作为证据。 齐先生认为,自己在2022年10月的线上投保时,针对是否有住院或冠心病等既往病史的提问都选择了“否”,而销售人员是他的女儿。因此他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并获得赔付。 对于此次理赔纠纷,保险公司的主张是:投保人隐瞒了两次住院病史,并且由于其女儿作为销售明知病情却不如实告知,属于欺诈行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在庭审中,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认为,虽然投保人确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存在,但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具备核查能力却未充分履行调查义务,将所有风险审核责任都推给了投保人。此外,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齐先生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因此认定保险公司拒赔和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被判定为无效;大家人寿需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支付齐先生一般医疗保险金84420.51元和重症监护津贴1500元;总计赔偿金额为85920.51元;驳回了齐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次案件受理费1960元由大家人寿承担。 大家人寿辽宁分公司表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已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已按生效判决完成了全部赔付。 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史士辉律师提醒大家:保险合同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也需要履行审慎核保和事前调查的义务。双方都要依法履行合约条款,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