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永信被提起公诉,会判处死刑吗?

有个网友对释永信案子特好奇,问到底是谁告他了,犯了啥错。咱们来聊聊这事。2004年的3月20号,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把案子交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给释永信提起公诉。按报道说的,他这案子一共涉及四项罪名,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还有行贿罪。之前咱们写过一篇文章,也预测过他大概会判个啥样,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翻翻那篇:释永信被提起公诉,会判处死刑吗?接下来咱们就顺着这些罪名,试着还原一下他大概都干了啥。 先看职务侵占这块。刑法里说的是公司企业或单位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家财物揣自己兜里就算这事儿。不过少林是寺庙不是公司啊,那这罪名还能套得上吗?公安部在2004年就定了调子:只要是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拿了钱自己花,就算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这么看释永信肯定没闲着,不管是贪还是骗还是偷,反正都是把寺里的钱装到了自己腰包。 再说说挪用资金。法律规定这也是职务上的便利,把钱挪出来自己用或借给别人使。这种事儿只要数额大、超过仨月没还、或者拿去赚了钱或干了坏事就犯法了。至于具体是哪种形式现在还说不清,但不管是一种还是全部都算挪用资金罪。不过要注意,这跟职务侵占不一样,挪钱的人其实不打算赖着不还,哪怕后来还了也是犯法的。 第三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是刑法第163条定的规矩,单位里的人拿好处办事就算这回事儿。释永信只是少林寺的方丈又不是国家干部,所以只能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算;要是有正式编制就是另一回事了。 最后是行贿罪。第389条说得很直白:为了捞好处给国家干部送钱就犯法了。释永信既然被诉了肯定是送过钱的,而且肯定是给当官的送的;如果是给老百姓送那是另一条法规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