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聊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那些事儿。这次啊,主要说说2005年8月1日起生效的这份司法解释里的新规矩。 说到合同效力这块,签字的人最关键。一般来说,市或者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才是法定的出让方。如果是开发区管委会这种没权的单位签了字,那这份合同肯定是无效的。不过,如果在打官司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了这个签字,把合同给追认了,那合同就有效了。 价格方面也有硬杠杠。政府同意按协议出让土地的时候,给出的价格必须得达到当时的最低价。要是低于这个价格,那这条价格条款直接作废。受让方要是不想补齐差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还能把损失给赔回来。 要是出让方还没办完审批手续就跑去打官司,受让方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把钱退回来,还要利息呢。 关于用途变更这块,必须得双方同意加上规划部门点头才行。变完用途打官司的时候,就按现在的出让金标准来算差价。如果擅自改用途,出让方有权单方把合同给解除掉。 转让合同这块儿也有说法。有没有去办登记跟合同本身是否生效没啥关系。要是有人拿“没登记”当理由说合同无效,法院肯定不支持。 如果出现一块地卖给好几个人的情况,法院会看谁先办了登记、谁先占了地、谁先把钱付完或者谁签得早来确定谁优先。没拿到地的人也能解除合同索赔。 划拨的土地要转让给别人呢,必须先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点头补办出让手续,受让方还得把出让金交了才行。要是政府直接决定把地划给受让方,这事儿也能按补偿性质处理。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也有门槛。要是双方都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那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一方有资质或者后来成立了有资质的项目公司补全了手续,那合同也能有效。 房子要是超出了规划的面积,必须先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批准了之后还是没法商量好怎么分利润,那就按当初大家定好的比例来分;如果连批准都批不了变成了违法建筑要拆除损失没法分清楚责任咋办呢?这时候就看谁有错谁负责;没有约定的话大家就平摊责任。 合同里要是说一方只管拿钱不管经营风险的话本质上就是卖地了;提供资金的一方只拿固定的房子、钱或者租金的话这就变成了房屋买卖或者借钱、租房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