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被央行征信中心给记了不良信用

2014年1月,河南一农村商业银行给刘某发放了10万元贷款,让王某当了连带责任保证人。按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王某的保证期间是两年。在签了这份《保证合同》后,王某就长期在外打工。没想到,直到2022年5月,王某自己想申请贷款时才发现不对劲,原来在2016年1月保证期间届满前,银行从未找过他要过这笔钱。在这段时间里,他一直不知道自己已经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给记了不良信用。王某觉得这很冤,觉得银行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就擅自把不良信息上报到了征信系统里。他告诉汝南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保证期间内银行不去要钱,保证人的责任就可以免除了。所以他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责任没了,让银行把那条不良记录删掉。 银行那边辩称说他们联系不上王某是因为手机号码不对,这是王某故意留的假号。但法院觉得这不是理由。法院说,哪怕号码是假的,作为专业机构也不能只靠一个手机号就不管别的了。银行在这八年里根本就没履行过告知或者催告的义务。既然保证责任都已经没了,银行还一直把“担保未还”的信息挂在征信系统上导致人家信用受损,这明显就不对。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的保证责任确实在2016年1月就被免除了。而且银行单方面上报不良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他的权益。法院判银行把这个记录删掉。不过对于王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驳回了。 这个案子很有示范意义。它告诉大家征信记录不是随便填的管理工具,必须依法依规办事。法院的判决不仅帮王某维护了合法权益,也给银行提了个醒:搞风控不能光靠征信手段打压人,还得先把内部管理做好才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录进系统的每一笔信息都经得起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