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积极探索行政处罚“双罚制”的平衡之道

为了坚守药品安全底线,同时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经营活力,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典型案件时,积极探索行政处罚“双罚制”的平衡之道。从2021年到2024年,涉案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经营药店时低价中药饮片冒充高价药材销售。这一违法行为累计获利一万余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5年3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但鉴于他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九原区检察院于2025年6月作出不起诉决定。尽管刑事追诉终止,但违法责任并未终结,如何确保违法行为依法制裁成为新课题。 九原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季峰指出,“不起诉决定不是终点”,而是行政检察监督的起点。他们迅速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把案件线索移送给行政检察部门。 鉴于涉案医药公司规模有限,简单适用罚款高达一百五十万元的处罚可能导致企业倒闭。因此在2025年7月召开公开听证会时,听证员一致认为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他们全面评估行为危害性、当事人主观过错和悔改表现等因素,提出要避免“办一个案件,垮一个企业”。 听证会后的2025年10月,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医药公司罚款十五万元;同时对王某某作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这个决定既体现了法律威严,又兼顾了企业承受能力。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给了我们依法执法与合理行使裁量权的指引。” 案件处理没有止步于个案处罚。九原区检察院还延伸职能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并组织警示教育活动。他们以此案为鉴,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专题培训。 包头市九原区的这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成功办理,表明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意见等机制促进司法与行政执法互动。这个案例为处理类似涉企行政违法案件提供了可借鉴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