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法院调解非机动车事故赔偿纠纷:释法明责促当场履行,推动案结事了人和

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花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创新调解方式和精准施策,实现了当事人满意、纠纷彻底化解的良好效果,为基层司法服务民生提供了有益探索。

据了解,2025年3月,当地居民李某与陈某在骑行电动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坏。

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

李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陈某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矛盾日益加剧。

无奈之下,李某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近期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分析案情特点,认识到单纯依靠判决虽能明确法律责任,但难以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可能产生执行难等后续问题。

基于这一考量,法官团队决定将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主要方式,通过多轮深入沟通,逐步消除双方心理隔阂。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采取分别约谈和集中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制定个性化工作方案。

对于负有全责的陈某,法官详细阐释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从经济成本角度分析诉讼风险。

对于受害方李某,法官则注重情绪疏导,引导其在坚持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理性表达诉求。

经过法官团队的不懈努力和多轮耐心调解,陈某的态度发生根本转变。

他主动表示:"与其将时间和金钱消耗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中,不如将赔偿款实实在在地支付给受害方。

"最终,陈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十万元赔偿款,李某对此表示认可。

1月13日,双方当事人如约到庭履行调解协议。

陈某当场交付十万元赔偿款,李某清点确认无误后,现场出具收款凭证并提交撤诉申请。

这起持续近一年的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业内专家认为,该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基层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的积极探索。

通过将法理阐释与情理疏导相结合,不仅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一纸判决"到"实质解纷",衡南法院的实践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内涵。

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司法机关需要更多这样的创新探索,让公平正义不仅实现于程序之中,更彰显于群众获得感之上。

此案的成功调解启示我们,司法的终极价值不在于裁判文书的多寡,而在于能否真正定分止争、抚慰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