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的复杂性和危害性日益显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报显示,该问题在实践中表现多样,既有违规异地执法,也有以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以及超范围、超时限违法查扣冻结等行为。表面形态各不相同,但本质都是将执法司法权与经济利益违规捆绑,导致权力与利益的不当结合。 这类问题的危害具有双重性和系统性。在显性层面,趋利性执法司法直接侵害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经营权乃至人身权,增加市场不确定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在隐性层面,影响更为深远:司法公信力与法律权威被削弱,社会对法治的信任基础受到冲击,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也会因此受阻。这类隐性损害不易被察觉,但对法治建设的侵蚀不可忽视。 党中央对趋利性执法问题的重视持续加强,涉及的部署不断细化完善。202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自去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也分别作出系统部署。各地各部门推动落实相关要求,经营主体的法治获得感不断增强,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在既有成效基础上坚持纠治并举、标本兼治。这意味着不能止步于“一案一纠”的个案监督,更要着眼于构建预防与纠偏并重、监督与问责协同的制度体系,把权力运行纳入可检验、可追溯的轨道。 强化权力制约和程序约束是关键。应更完善涉企案件立案、管辖、采取强制措施等关键环节的标准和流程,探索必要的内部审批与复核机制,确保权力运行规范有序。同时,健全涉案财物跨部门、全流程的规范管理和公开处置制度,切断“案”“财”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通道。要从制度机制上查找根源、堵住漏洞,把规则讲清楚、立稳当、晒出来,执法司法权偏离轨道或被滥用的空间才会不断收缩。 进一步整合多元监督体系同样必要。执法司法活动牵涉主体多、环节多,单一监督力量难以形成有效制衡。应强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常态化、专业化监督,同时贯通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渠道,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监督信息共享、风险预警和异常行为识别,形成更有力的监督合力。 监督制约的效果最终要体现在严肃追责上。对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甚至构成职务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形成震慑,打消“趋利无害”“代价可控”的侥幸。只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约束机制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根治趋利性执法,既是对公平正义的守护,也是对市场活力的释放;让每起案件经得起公开检验,让每项权力都运行在制度轨道内,法治环境才能更好支撑创新与发展。这场自我革新没有终点,唯有以持续推进的定力深化改革,才能夯实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